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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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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末端治理到全链合规:企业绿色发展制度重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陈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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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企业环境义务从末端治理延伸至全过程绿色低碳发展,重构了企业环保合规逻辑。本文从法典核心制度创新出发,结合“一证式”监管、全链条追责等新要求,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转型路径与合规指南。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我国又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的出台恰逢我国“双碳”目标推进的关键期,不仅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从行政命令主导转向法治化、市场化协同的新阶段,也回应了国际碳关税等外部贸易壁垒的挑战,更倒逼企业重新定义自身的环境成本与竞争优势。该法典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逻辑,将企业环境义务从末端治理延伸至全过程绿色低碳发展,把绿色低碳内化为经济发展底层规则。在此背景下,企业需从三方面应对:一是将绿色低碳纳入顶层发展战略,回应普遍性减碳义务;二是建立风险预防与信用修复机制,适配惩罚与激励并重的双轨责任;三是强化许可证权利人意识,对接一证式集成监管变革。

制度创新重构企业环保合规逻辑

第一,此次立法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是将绿色低碳发展从政策性倡导上升为普遍性义务。例如总则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相较于旧法体系中企业核心义务为“不污染”,此次法典强化刚性约束,将减碳设定为市场主体的一般性法律义务。配合总则规定,法典创新性确立碳排放交易制度,意味着碳排放成为可量化的市场指标,碳配额成为新型企业资产;同时延伸生产者责任,将企业法律责任的覆盖周期,从制造销售单一环节,扩展至产品、设备退役及再利用全周期。

第二,法律责任形成惩罚与激励并存的双轨机制。以往旧法较为分散,导致处罚标准不一,处罚的威慑力也大打折扣。对此,法典对处罚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增强处罚的精准性:在惩罚力度上,明确企业在复查后仍有拒不改正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纳入处罚范围,全面落实“罚单位+罚个人”的双罚制。在责任边界上,承担责任的临界点从损害事实发生时提前至损害事实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危险状态。在正向激励端,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有关生态环境的违法信息被记入信用记录,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修复申请,以信用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

第三,确立许可证制度的核心地位。旧法体系下,一项排污工程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等制度分散在不同规范中,企业需向不同监管主体递交各类数据,制度性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法典将许可证制度升级为监管核心,把所有监管要求整合到一张许可证上,企业排污的每个环节都纳入国家统一监管。这一举措降低了社会制度运行成本,同时也对许可证上登记的权利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审慎义务要求。

企业环保合规实践的三大方向

第一,企业要把绿色低碳作为更高层次的发展战略。在战略决策层面,企业应设立可持续发展领导部门,将碳减排目标转化为内部年度指标,使其成为与营收、利润并行的核心经营目标。在碳资产经营层面,排放强度低于法定额度的企业需主动管理盈余额度,通过参与市场交易将其转化为实际收益。在产品生产层面,企业需将产品、设备退役回收成本纳入新产品项目开发的成本预算范畴,把生命周期成本纳入项目可行性评估,并在生产过程中强化产品、设备的质量管控与数据全流程追溯,压实全链条上下游法律责任。

第二,企业要兼顾“防住重罚”与“用好激励”。一方面,企业需将合规审查重点前移至污染风险形成之前,建立定期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完善专项风险评估体系,对前端环节开展常态化排查,避免等到损害事实发生再被动应对。另一方面,企业若存在失信记录,应立即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法典虽未逐项列举信用修复方式,但结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地方实践,修复路径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足额履行处罚决定、完成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等。

第三,法典将许可证制度作为监管的核心载体,企业在获得便利的同时,其作为许可证合法权利人的身份地位也更加明确。企业不能将许可证空置或简单视为一纸文件,而应严格落实许可证的各项要求,不得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立法机关将各类行政法规编纂成典后,其强制力更突出,而规避转让限制、怠于变更登记、不履行法定审慎义务,是执法实践中的高发风险点。

总之,面对法典划定的新起跑线,企业应将环保投入视为投资而非负担,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这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基本自觉。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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