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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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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共享规则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赵宣 汪申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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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数字政府建设痛点为切入点,从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分类共享标准细化到安全权益平衡三个维度,剖析现存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法治解决方案,为破解数据壁垒、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了系统的法治路径参考。

当前,数字政府建设正处于攻坚的关键阶段,实践中仍存在数据壁垒未彻底破除、共享规则碎片化、权责边界模糊、数据利用与安全保护失衡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法治化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与核心保障,唯有持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规则体系,精准破解制度堵点与实践难题,推动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合规高效利用,才能以数据治理法治化赋能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

统筹协调破壁垒,构建共享新机制

2025年,国务院公布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迈入了规范化、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但是,现有规则仍存在统筹刚性不足、权责划分模糊、协同细则缺失等问题,导致部门本位主义突出,数据“不愿共享、不敢共享、被动共享”的问题普遍存在,制约了数据共享整体效能。因此,亟需完善统筹协调法治规则,构建权责清晰、统筹有力、协同顺畅的治理体系。

一是压实层级统筹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三级统筹管理机制,以法治细化各级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督导、考核问责的法定职责,固化全国一体化数据共享“一盘棋”格局。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将数据共享履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明确问责标准,对违规设置数据壁垒、拒不履行共享义务的单位依法追责,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二是细化部门协同权责边界。严格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提供、谁运维”原则,厘清各行政主体在数据归集、目录编制、资源供给、质量管控、安全保障等全流程权责,杜绝权责交叉、监管空白。聚焦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跨区域数据共享难点,完善专项协同规则,明确数据权属、对接流程与争议处置机制,打通跨层级、跨地域共享堵点。

三是规范闭环运行流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优化统筹规划、目录归集、共享应用、监督评估的闭环运行规则,细化各环节操作规范与时限标准。建立常态化会商协调机制,动态化解数据共享实践难题,形成统筹有力、协同高效的法治化运行模式。

分类共享明标准,规范数据全流程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十四条将政务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搭建起分类治理基本框架。但基层实践中,目录编制不规范、分类标准不统一、共享门槛随意增设、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突出,造成数据供需失衡、共享效率低下,滋生数据滥用、泄露等法治风险。因此,需细化完善分类共享规则,以精细化法治规范保障数据有序高效流动。

一是统一目录编制规范。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与动态更新制度,明确编制主体、流程规范与核心要素,实现政务数据“一本账”规范化管理。督促各部门梳理数据资源,精准列明数据参数、更新周期与共享属性,结合职能调整、法规修订动态迭代目录,从源头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可用合规。

二是细化分类共享适用标准。严格对标法定三类数据划分规则,明确各类数据的界定范围、适用场景与共享边界,严禁随意扩大不予共享范围、增设共享条件。聚焦有条件共享数据监管重点,细化申请审核、权限授予、全程留痕、保密管控等实操规则,实现数据合规使用。

三是健全数据质量管控机制。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法治规范,明确各环节质量标准与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核查纠错、反馈整改闭环机制,将数据质量纳入常态化考核,倒逼责任主体规范数据运维,持续提升政务数据质量,为高效共享赋能夯实基础。

权益平衡守底线,筑牢安全防护墙

统筹发展和安全、平衡公共治理与合法私益,是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的核心原则,为数据共享工作划定了法治底线。当前,政务数据共享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分类分级保护、权益界定、追责惩戒等规则细化不足,难以有效防范各类数据法治风险。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安全与权益平衡规则,实现数据共享与安全保护有机统一。

一是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结合政务数据敏感程度与风险等级,细化全国统一的分类分级保护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个人信息、核心商业秘密的高风险数据,严格落实加密存储、权限管控、全程溯源机制;对一般性政务数据简化共享流程,兼顾利用效率与安全防控。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时更新分类分级结果。

二是细化民事权益保障规则。严格衔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严禁超范围、超权限、超场景使用个人信息。健全公民和市场主体权益救济机制,明确数据滥用、泄露等侵权行为的处置流程与救济渠道,全方位保障合法数据权益。推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对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共享行为事前进行风险研判。

三是压实全链条追责机制。构建“提供方负责、使用方担责、监管方履职”的闭环责任体系,明晰各主体法定权责。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应急排查常态化机制,细化违规共享、数据篡改、信息泄露等行为的惩戒标准,以严格法治筑牢数据共享安全底线。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安全责任追溯机制,通过合同明确其安全保障义务与违约责任,并纳入统一监督审计范围。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宁波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依托课题: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法律制度研究(XJ2026G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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