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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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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现路径

基于企业跨境发展与保障的分析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文剑

当今世界正处于产业链深度调整、国际规则竞合加速、地缘风险外溢的叠加阶段。对中国企业而言,“走出去”早已超越单纯的市场选择,成为产业升级、技术迭代与全球资源配置的现实路径。与此同时,跨境交易的成本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关税与运输成本仍然重要,但更具决定性的往往是合同可执行性、判决与仲裁裁决跨界流通性、合规的可预期性以及争端的解决效率等“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支撑企业国际经营、维护产业链安全、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的基础设施工程。涉外法治并非对外规则的简单移植,而是立足中国法治体系基座,面向国际交往与竞争所进行的制度供给、规则衔接与能力集成。其核心目标在于: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保障企业在复杂外部环境中的稳定预期与合法权益。

以制度确定性、执行有效性与系统统筹能力奠定法治建设基础

讨论中国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停留在抽象赞词,而应从制度结构、治理能力与经济绩效之间的逻辑链条展开。就涉外法治建设而言,中国制度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其为企业提供的制度确定性、执行有效性与系统统筹能力,这构成了涉外法治建设的坚实基础。

第一,体系完备赋予市场主体清晰预期。目前,我国在宪法统领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部门法体系与法治运行机制,尤其在公司治理、投资管理、金融监管、破产重整、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已构建起覆盖市场准入、经营合规、产权保护、纠纷解决的完整法律闭环。这套体系为企业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与可预测的合规路径,使其能够将更多资源专注于创新与效率提升。

第二,执行有力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兑现。目前,我国在司法体系、行政监管与综合治理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协同能力。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通过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执行联动、完善信用惩戒与多元解纷机制,致力于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可兑现的权利”。对于跨境贸易而言,规则若无法落地为可执行的救济,便难以真正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强有力的法治执行体系本身就是国家重要的制度竞争力。

第三,统筹协调平衡市场主体多元目标。涉外法治需妥善处理开放与安全、创新与监管、市场活力与宏观稳定之间的张力。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与服务环节展现出的政策协同与组织动员能力,能够有效将制度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为企业在全球市场中保驾护航。

以系统化法治能力支撑企业跨境发展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从四个关键层面协同推进:

第一,完善涉外立法系统供给。应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体制,持续完善与国际经贸、金融、航运、能源、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注重形成既符合我国利益,又具国际可接受度的“规则产品”,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提供稳定的法治框架。

第二,提升涉外执法与合规治理效能。企业跨境经营常面临多法域合规冲突与制裁风险。相关监管应更加注重程序透明、预期管理与风险前置化解,通过合规指引、预警机制等柔性方式,帮助企业系统性降低合规成本,而非依赖事后高成本纠偏。

第三,增强涉外司法与仲裁国际竞争力。跨境争端解决能力是国际营商环境的核心指标,需持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化与国际化水平,完善域外法查明与司法协助机制,同时大力发展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第四,夯实涉外法治人才与服务支撑。涉外法治能力最终依托于人才,必须加快培养既精通国际规则与外国法,又熟悉产业、金融与商业实践的复合型人才,使高质量法律服务深度嵌入企业全球经营决策,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互惠原则降低企业跨境交易成本

在跨境经营中,企业常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国内获得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又能否在境外得到认可?国际条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直接依据,但在条约缺位或覆盖不足时,“互惠原则”便成为连接不同法域的关键机制。

所谓互惠原则,简言之,是指一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考量对方国家是否在类似情形下承认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这是一种基于对等关系的制度安排。对于企业而言,互惠原则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建立“可预期的互认关系”,显著降低跨境交易的法律不确定性,使企业在合同订立、融资安排、账款回收及风险定价时,能够形成更清晰的司法救济预期。

从企业运营的视角看,互惠原则直接影响其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判决跨境流通受阻,企业往往被迫提高预付款要求、增设担保、提升保险费率,或转向成本更高的争议解决方式。反之,明确、透明、可操作的互惠机制,则能有效降低履约风险与融资成本,促进跨境信用体系构建与供应链高效协同。

需要强调的是,互惠原则的适用须在“开放合作”与“依法审查”之间审慎平衡。标准过严可能导致承认与执行门槛过高,影响企业预期;过于宽松则可能在程序公正、公共秩序等方面带来风险。未来,可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探索更具确定性的互惠实践路径,例如推动认定标准清晰化、建立互认案例公开数据库等,从而构建更稳定、可预期的规则环境,切实服务于企业跨境发展需求。

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的关键举措。其根本价值在于创造并传递确定性:通过提供稳定、透明、可执行的规则框架与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全球运营保驾护航,为国际合作贡献高质量的法治公共产品。

中国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源于其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系统性的规则建构、高效的实施能力以及统筹发展安全的治理智慧。展望未来,我们应坚定不移地以法治推进开放,以开放反哺法治,使涉外法治建设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坚实支撑,助力更多中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行稳致远,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的法治智慧与制度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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